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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关于对《吉林省住建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于:2024-11-29 1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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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202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首次印发了《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并开展平台申报评审工作;2024年,住建部再次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4〕14号),我省至今仍未有项目入选,目前,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存在行业资源整合力度不强、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高等问题,一定程度制约了住建领域科技进步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厅科技创新平台),增加同国内先进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对全省城乡建设事业的服务、支撑能力,计划开展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因此,我厅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平台建设的实际情况以及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需求,组织人员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邀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多名专家,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逐项进行修改完善,先后完成了公众参与、各市州征求意见、厅内处室征求意见、专家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充分吸纳了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共五章三十九条,内容包括总则、申报条件与程序、建设与验收、运行与绩效评价和附则五个方面。

(一)总则。本部分对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原则、类别、行业需求做了总体要求。明确提出厅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二)申报条件与程序。本部分对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分类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主体的基础条件、经费投入、单位组成、管理机制、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人员构成、平台命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建设与验收。本部分对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阶段的机构设置、学术委员会组成、工作机制、工作职责、条件建设、知识产权的创造以及验收考核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运行与绩效评价。本部分提出厅科技创新平台建成运行期间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厅科技创新平台应及时提交平台建设与变更方案,按时参与平台绩效考核、评估,并明确了相关考核要求。同时,提出主管部门要在科技项目、获奖、国家级平台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附则。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三、依据的有关政策文件

1.《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

2.《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4〕14号)。

初审:胡洪亮

复审:苗宝雯

终审: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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