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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遂宁市住建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分行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3.0”版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于:2024-10-16 1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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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3.0”版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分行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2日

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3.0”版

政策措施

 

一、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时间

落实土地出让存量商品房去化周期挂钩机制,合理控制新增住宅用地供应。科学规划增量住宅用地布局,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合理控制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区域,经充分论证后,可优化规划用地指标,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不得向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私家庄园供地,也不得向个人供应小宗低容积率住宅用地。

对于土地面积大于90亩的居住用地,在拍卖出让土地成交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按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二、加快推进“好房子”建设

(一)优化住宅阳台计算规则。为满足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鼓励住宅项目配置更开敞、舒适的景观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的阳台或半径不大于2.4米的圆弧形阳台,未封闭的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鼓励适当设置飘窗。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且窗台边外边线突出建筑外墙面宽度不大于0.8米的飘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每套住宅飘窗、阳台(含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露台、活动平台、空中花园、空中院馆、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

(四)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层、装饰面层、水箱间、人防报警间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优化架空连廊计算规则。在满足消防、日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新建住宅小区通过设置公共风雨连廊,强化小区各楼栋、各架空层、各开敞空间的有机连接,形成复合步行系统,打造高品质住宅小区。设置为单层有顶盖、两侧均无围护结构且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净高不小于3米的公共风雨连廊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但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学校、医院、养老建筑,为连接各个功能区,设置必要的交通性风雨连廊,可参照上述技术标准执行。

(六)鼓励打造“第六立面”(住宅建筑首层架空层)共享空间,提升居住品质。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新出让的居住用地所需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垃圾用房、公厕等公服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计算。其中,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厕等无偿移交政府,由辖区承接。

(七)优化商业机动车停车位配置。独立商业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但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中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30%。地面停车场应集中布置,结合市政道路合理组织交通,并进行绿化美化设计。

三、有序推动非住宅土地去库存

在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条件下,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程序开展规划调整论证并报批同意后,将已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调整一定比例为住宅用地,存量商住用地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所在的相邻及均质区域内不得新供应商业服务业用地。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高新技术等经营性或公益性用途。

四、调整家庭购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在遂宁市主城区(船山区、市直三园区)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办理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只核查购房人在市主城区范围内住房情况。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在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认定住房套数时,对二孩家庭核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对三孩及以上家庭核减相应套数。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五、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六、因地制宜推广房票安置

在防范新增地方政策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船山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通过发放房票方式实施安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个人住房贷款等金融产品积极满足房票安置群众的合理融资需求。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在遂宁市主城区(船山区、市直三园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在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下提高10万元。

符合遂宁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二)再交易住房房龄调整至25年。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以竣工年限为准,下同)由原来的20年及以上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调整至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在25年及以上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

(三)“又贷又取”不再保留12个月还款余额。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再保留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

(四)全款购买自住住房五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五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

(五)放宽家庭成员互助范围。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出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国范围内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或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均可提取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六)推行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减轻缴存人购房款支付压力。

(七)组合贷款可优先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优先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

(八)新增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增按月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增按月、按季提取,支持缴存人灵活选择。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明确具体执行时限的政策措施外,文件有效期两年。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适用本文件。凡以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本文件适用于遂宁市主城区(船山区、市直三园区),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当地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政策。本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遂宁市分行、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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