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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淮安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4-10-30 09: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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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住建规〔2024〕3号

各县区(园区)住建局、建管局,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类人员”考核程序,做好“三类人员”新考工作,现将《淮安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1日

淮安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增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淮从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考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方式】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管理。

第二章 初 证

    第四条 【A类证书报考条件】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提供该施工管理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三)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五条 【B类证书报考条件】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二)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提供该施工管理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三)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六条 【C类证书报考条件】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提供该施工管理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四)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考试报名】

    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符合初证报名条件的“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由所在企业办理网上报名手续。

第三章 考 试

    第八条 【考试方式】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统一实行计算机闭卷考试。

    第九条 【考试内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考试安排】本市建筑企业在江苏省建设行业职业人员服务平台(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系统单月(1、3、5、7、9、11月)网上申报,双月(2、4、6、8、10、12月)网上审核、确认完成,下一个单月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提前公示。当月考试计划结束,下一批次报名同步结束。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缺考和未通过处理】无故缺考人员、考试不合格人员自考试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十二条 【违纪处理】违反初证考试考场纪律,1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初证考试。

    第十三条 【失信处理】不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企业和个人出具虚假的“三类人员”持证真实情况的书面承诺,撤销失信人员在本市从业的相应注册职业资格和“三类人员”证书,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三类人员”的考试。同时,依据相关文件给予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企业“三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暂扣和撤销“三类人员”证书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4日起执行。

    此前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淮安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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