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提高招标文件质量 规范异议与投诉处理的通知
常住建〔2024〕200号
各有关单位 :
为强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各方主体责任,打击恶意异议投诉行为,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招标文件质量,规范异议与投诉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招标文件质量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类似项目业绩、人员、工程奖项、信誉等作为资格审查或评价因素的,必须详细说明具体要求,包括投标人提供材料的内容、形式、查询网址、查询有效时间等,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例如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明确类似工程类别为所有工业与民用建筑,还是工业建筑、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大类,还是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等小类;规模为工程面积还是合同金额,提供的合同含有其他单体建筑或其他专业分包工程是否认可;提供的合同是否必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数据等级是什么要求、查询时间是否为开标日等。)
二、规范异议与投诉处理
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处理。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应及时组织专家或相关人员进行查证,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招标人的书面答复必须逐项全部回答异议人的请求及主张,不得回避实质性答复。
因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经复核认为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招标人确认后,应当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因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投诉的,经调查属实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应自觉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受招标人委托编写招标文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招标示范文本,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不得擅自增加或篡改内容。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或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投诉的,住建部门可以根据《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苏建招办〔2018〕9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缺陷扣分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专家)应当正确履行专家职责,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招标人因异议或投诉组织复评的,应对复评内容明确答复,意见清晰。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复审或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的,住建部门可以根据《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对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扣分处理。
四、打击恶意投诉行为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因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被驳回投诉的,住建部门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对投诉人实施行政指导,对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驳回情形的,住建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同时可以采取约谈、不良行为扣分等惩戒措施。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投诉的,住建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同时应当记录不良行为,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并采取约谈、不良行为扣分等惩戒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常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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