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住建〔2024〕179号
清原县、新宾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为加强抚顺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提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全面保障燃气用户权益,提升燃气安全水平,现将《抚顺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
抚顺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相关规定
为完善抚顺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机制,有效强化政府监管,提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全面保障燃气用户权益,实现供气一体化服务水平,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状况开展中期评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科学客观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确保特许经营企业切实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以合理的价格持续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保障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全面保障燃气用户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评估,进一步完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全面了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真实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建议,进一步完善城镇燃气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体系,更好地促进和规范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发展,切实加强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提升企业运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评估内容及标准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分为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和经营情况评估两部分。
(一)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协议条款的完整性。
2.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二)经营情况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服务质量及供应保障能力。
2.燃气工程规划与建设实施情况,燃气管网改造情况。
3.企业财务状况。
4.安全防控及应急救援能力保障。
5.燃气设施生产运营与管理情况。
经营情况评估以百分制计分,95分及以上为"优秀",85分(含)-95分为"良好",75分(含)-8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分依据《抚顺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评分标准》(见附件)实施。
四、方法步骤
为加强对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国资、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参与的中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效推进中期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中期评估工作包括管道燃气企业自评、第三方评估单位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中期评估、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向管道燃气企业通报中期评估结果。
(一)企业自评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要对照本规定明确的标准开展自评,编制自评报告、筹备佐证材料,将自评报告上报我局。
(二)中期评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请第三方评估单位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中期评估,依据法律法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特许经营协议,结合管道燃气企业自评报告,进行全面评估。
(三)通报评估结果
第三方评估单位汇总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和经营情况,编制《特许经营中期评估报告》,向管道燃气企业反馈征求意见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管道燃气企业通报中期评估结果。
五、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抚顺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相关规定》及评分标准,构建基于关键指标的多级评估指标体系,聘请第三方评估单位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中期评估。针对评估报告,告知管道燃气企业中期评估结论,提出问题整改及提升经营服务意见建议,督促企业做好落实。
(二)清原县、新宾县。结合评估报告,督促属地管道燃气企业做好落实。
(三)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对照《抚顺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相关规定》及评分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对照评分标准,全面准备佐证材料,材料要求做到真实完整,全力支持配合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对中期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提升供气服务质量,保障供气安全稳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是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评估政府与企业之间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的重要环节,各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进,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特许经营权中期评估工作。
(二)科学客观开展评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以结果公正为前提,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借鉴国内其他城市中期评估经验,合理设置评估子项、细则与权重。监督第三方评估单位通过审阅资料、现场检查、公众参与、问卷调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产品服务质量等进行严格评估。
(三)做好整改提升工作。针对中期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整改。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评估结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完善解决存在的合同漏洞。经营情况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的,责令燃气企业立即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燃气主管部门。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拟终止协议并进行临时接管。
(联系人:安绍俭 联系电话:024-57719827)
责任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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