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经2018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后201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实施已满五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五年的,政府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开展立法后评估。”现要对《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邮箱:whjwfgjc@163.com。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12日,联系电话:0473-6987793。
附件:1.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乌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docx
2.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乌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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