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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青海省住建厅关于启用新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发布于:2024-11-20 2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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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和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的通知》(建办质〔2024〕34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1月18日起,我省启用按照新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照业务办理范围。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相关业务,业务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申请、增项、扩参、变更、延续,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改制后的资质重新核定,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变更后的重新核定。

二、电子证照办理流程。企业、事业单位可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http://js.qinghai.gov.cn/asite/cloud/index)企业服务平台自行注册账号,登录账号后在“办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中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相关业务,提交相关人员及申请资料,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可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办事指南中查看,网上操作可在“系统操作手册”中查看。

三、新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工作要求。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自2024年11月18日起可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并应在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原检测资质项可申请的新检测资质项参见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重新核定对照表)。请持有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注意重新核定时间,避免由于申请重新核定不满足要求退回后逾期导致原资质证书作废。

四、电子证照管理要求。自2024年11月18日起启用按新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规定制发,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企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相关业务,审批通过后,可自行打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和办理其他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不再核发纸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重新核定对照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8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重新核定对照表

序号

原检测资质项

新检测资质专项

1

见证取样检测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2

市政工程材料

3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地基基础

4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主体及装饰装修

5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

6

钢结构工程检测

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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