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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

发布于:2025-01-13 12: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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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

苏建价〔2024〕16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江苏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苏建建管〔2022〕25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智能建造技术的应用,我厅根据相关施工规范标准,编制了《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现予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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