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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青海关于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通知

发布于:2024-09-29 0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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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广播电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形成电力、通信(移动、电信、联通、广电)、供(排)水、供气和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的改造机制,全面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水平,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筹推进,健全完善老旧小区改造协同机制

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将专业经营单位纳入属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省、市(州)、县(市、区、行委)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专业经营单位多方联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实现改造工作计划、方案、实施、运营维护“四同步”,切实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同步纳入改造计划。各专业经营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住建部门的衔接沟通,积极配合开展老旧小区调查摸底,将符合申报条件、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小区纳入2023-2025年改造项目库,共享调研摸底及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基础数据。专业经营单位要将年度行业更新改造项目统筹纳入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优先支持老旧小区内水电气热信等配套设施改造,实现改造对象、改造内容、时序安排、资金安排有序协同。按照“只改一次、一步到位”的原则,专业经营单位未参与老旧小区管线改造的,改造后的老旧小区五年内不得擅自新增业务量,确需增加业务的应向产权单位申请有偿使用。

(二)同步编制改造方案。各地在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要切实发挥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基层党组织力量,在充分征求小区居民改造意愿的基础上,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纳入改造内容,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青海省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专业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专业改造方案。制定改造方案时,要明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产权界定和改造内容,统筹考虑加装电梯、5G网络、智慧安防、应急防控、通信光缆交接箱等需求,合理预留设施设备用地。共享既有管道、桥架等设施设备的,应征求相关产权单位同意。

(三)同步推进改造实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工作推进机制作用,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维护施工秩序,防止阻工揽工及索拿卡要行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网络升级的通知》(青政办〔2018〕67号),不得违规收取进场费、管理费、协调费、分摊费、质保金等不合理费用或提出不合理要求。老旧小区改造前,应当明确有关设施设备改造的内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改造中,专业经营单位要做好设施设备改造现场施工组织,确保建设时序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进;改造后,同步组织开展由相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街道社区以及居民代表等共同参与的工程验收评价工作。

(四)同步运营维护管理。各地应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后期运行维护纳入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原则上,改造后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含入地公用管沟沟体)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运营和维护。已实施“一户一表”的,电力、供(排)水、供气和供热设施设备全部由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到户。对于涉及多个单位共用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二、科学实施,加大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力度

各地政府和各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强化措施、积极作为、全力协同,共同推进城镇老旧小区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

(一)通信设施设备改造。依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青海省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规范》规定,由省通信管理局统一协调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单位按照“多网合一”要求实施老旧小区线缆改造。具备楼栋外线缆入地敷设条件的,应兼顾与市政管网连通,公用管沟沟体建设所需费用纳入小区改造预算,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实施;通信运营企业负责线缆及楼道线槽等设施设备实施及改造费用。不具备楼栋外线缆入地敷设条件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各自现有线网的更新和有序规整。涉及5G网络建设的,所需费用及实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二)供电设施设备改造。电力企业应综合考虑老旧小区电网安全性、可靠性和未来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供电设施及一户一表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对电力线路老化严重、变压器电压负荷不足等设施设备实施更新改造。老旧小区属公用电网的,改造费用由电力企业出资并实施。实施电力线缆入地改造的公用管沟沟体建设所需费用纳入小区改造预算,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实施。产权属于电力企业的由其负责线缆及楼道线槽等所有设施设备(含分户计量装置)出资并实施;无法实施线缆入地改造的,电力企业负责现有线网的更新和有序规整。产权不属于电力企业的,由属地政府、电力企业、业主等多方共同出资进行改造或既有线网更新和有序规整。改造后的小区原则上要全部实现“一户一表”管理。

(三)供(排)水、供气和供热设施设备改造。供(排)水、供气、供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按照国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一并纳入改造范围同步实施改造。在居民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同步实施户内供(排)水、供热设施设备改造更新,改造费用由居民承担。

三、强化措施,进一步落实支持政策

(一)落实税费政策。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二)明晰设施设备产权。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产权不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社区组织召开小区居民会议表决。实行物业企业管理的,按照相关协议建立健全后续长效管理制度。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和街道社区做好后续维护管理指导和协助管理。改造前实现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的,优先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三)加强指导监督。各地政府要强化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确保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推进。住建部门要会同街道社区、居民代表加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专业经营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做好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更新。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支持和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引导,以点带面促进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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