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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男子终获刑——白云区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欠薪行为

发布于:2025-03-26 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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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依法对三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三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1000元的刑罚。

案情回顾:拖欠工资,拒不整改2023年2月,被告人汤某伦、汤某富、冯某兵从贵州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了贵阳市白云区某项目二标段的部分工程。在承包期间,三人通过制作虚假工资表等方式套取工程款,导致项目完工后无法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同年12月项目完工撤场后,建筑劳务公司向三人支付了250余万元工程款,但三人仍拖欠杨某某等41名工人工资共计54万余元。贵阳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督促三人支付工资,并下达了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然而,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三人仍未完全支付拖欠工资。直至公安机关立案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三名被告人才将所有拖欠工资支付完毕。检察履职:行刑衔接,重拳出击

案件线索由相关行政单位移送至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后,白云区检察院依法发挥行刑衔接机制功能,提前介入案件,彻底摸排案情,厘清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要求三人尽快支付剩余拖欠工资。经过多次对接和协调,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三名被告人终于将所有拖欠工资支付完毕,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结合三人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了拘役四个月至三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三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

检察官普法:恶意欠薪不可取,法律严惩不姑息

本案中,三名被告通过虚假手段套取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人最终支付了拖欠工资,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重要使命,任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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