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场所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5〕2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跨市(州)、区(县)检测行为,强化资质动态管理,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黔建建通〔2024〕79号),现将检测机构分场所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分场所认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在资质证书中登记的检测场所地址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以外另行设立的检测场所(非独立法人),视为分场所。检测机构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相邻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周边,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设置的针对个别或部分检测参数的不同试验场所,且有专家现场评审合格意见的,不纳入分场所管理。
二、检测机构分场所的设置
(一)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检测机构在当地设置分场所或备案作为市场准入条件。
(二)检测机构分场所设置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中相应专项资质所需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检测机分场所申请检测能力不得超出该检测机构已取得资质证书中登记的检测能力范围。
(三)检测机构分场所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应独立且固定设置,不得与检测机构及其他分场所共用。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时限,并在分场所和检测机构共同保存备查。
(四)提出检测机构新申请(重新核定)事项的检测机构,可在其申报资料中同步提交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分场所信息。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分场所相关事项办理可通过贵州省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管理系统资质变更功能模块提出申请。
(五)分场所评审有关要求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黔建建通〔2024〕79号)《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建建通〔2024〕60号)执行。
(六)经批准的分场所信息将自动更新至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照中。
三、检测活动开展
(一)设有分场所的检测机构应当以其资质证书中记载的机构名称统一对外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以分场所名义单独签订委托合同、出具检测报告。
(二)检测机构对其分场所应严格日常监督和管理,检测机构分场所应保留检测机构检查情况记录及整改情况备查。
(三)检测机构应对其所有分场所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检测机构对分场所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检测机构跨市(州)设立的分场所,将纳入我厅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对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检测机构或其设立的分场所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我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
(三)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在地检测机构分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实施的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我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4日
来源:贵州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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