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行规〔2025〕3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市房管局,航空港区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doc
2025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省委“四高四争先”重大战略部署,发挥科技引领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质生产力作用,积极培育、规范管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业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应聚焦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基础性、共性关键适用技术,以技术创新助推城市更新、“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建造、韧性城市建设、行业转型升级等重大需求。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总体部署,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行业发展需求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先进适用装备研发、科研成果工程转化、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省部级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围绕省重大战略,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产业发展需要、省科技主管部门和部科技创新工作要求,统筹部署建设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明确建设布局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依托省内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第八条 申报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在河南省注册登记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河南省内;
(二)专业领域符合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重点和重点科研方向;
(三)在本领域内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
(四)具有相应领域的突出优秀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明确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首席专家;
(五)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七)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术水平省内领先;
(二)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和先进水平的实验仪器和设备。
第十条 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省内外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
(二)拥有省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
第十一条 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应提供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各单位应明确建设分工,实现优势互补。联合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10家,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合作,联合省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为省内实体单位。
第十二条 省内相关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自愿申报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编制建设方案。按管理权限,向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中央驻豫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省管高校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编制的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主要审查申报单位条件、发展目标、预期研究成果及实现可能性等内容,择优确定拟建设的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
第十五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依托单位应为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场所、经费等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不刻制印章,可使用依托单位代章。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可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平台建设工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平台,可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延长建设期,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
第十八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经评估同意后,方可按调整后方案建设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九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终止其建设。
第二十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达到建设方案明确的发展目标后,应编制建设总结报告,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验收。验收通过的,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其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支持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建设类项目,参与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等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平台研究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成果库登记。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当年申请建设的除外)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平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牵头或依托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负责人等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平台申请撤销以及依托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须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定期实施绩效评价,重点考核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的完成情况等。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期内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撤销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命名。
第二十七条 对批准组建的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在科研项目承担、评奖评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部级创新平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认定为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开:
(一)从事与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绩效评价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考核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自行申请撤销的;
(五)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六)依法依规被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命名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不得继续以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名义开展工作。升级或整合为国家级或部级平台的,不再保留原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命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河南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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