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票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闽建房〔2023〕5号)。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房票用途、票面金额、房票规则和制度保障等方面,
(一)适用范围。已签订安置协议选择产权调换,购买官井、琼堂地块的安置型商品房,且尚未安置到位的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二)房票用途。根据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尚未兑现的补偿金额及房票安置奖励、9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总价计入房票的票面价值,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一手商品房(含商品住房、商业、商务办公、SOHO办公、车位等,下同)。是被征收人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新增的征收补偿方式。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方式实现补偿安置,选择房票置换安置即为放弃安置型商品房,可按规定给予房票安置奖励和9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同时不再享受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逾期交房所产生的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由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尚未兑现的补偿金额、房票安置奖励和9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组成。
1.尚未兑现的补偿金额是指征收补偿总额扣除已领取的现房和货币的剩余部分。
2.房票安置奖励是指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可享受拟安置地块土地(以安置协议为准)的差异化奖励。差异化奖励分为两档。
第一档:被征收人在蕉城区制定的实施细则发布后2个月内(含)领取房票的,原安置在官井项目的被征收人按尚未安置到位的选房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800元、原安置在琼堂项目的被征收人按尚未安置到位的选房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300元。
第二档:被征收人在蕉城区制定的实施细则发布后第3个月领取房票,原安置在官井项目的被征收人按尚未安置到位的选房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0元、原安置在琼堂项目的被征收人按尚未安置到位的选房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0元。
3.9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选择房票的被征收人可按照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面积(扣除已交房的安置房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5元每月的标准一次性享受9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房票规则
1.房票的领取。蕉城区实施细则发布后3个月内,被征收人前往原项目所在指挥部申请(会展中心A2展馆),并与蕉城区指定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后领取。
2.房票的有效期。房票自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房票的使用。用于购买住建部门发布的中心城区一手商品房的房源,具体房源、房价等相关信息与实施细则同步公开。
4.房票的流通。房票实行实名制,首次使用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不计息,不得用作抵押、质押、非法套现。被征收人领取房票后,尚未使用完且房票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申请进行房票实名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不含境外人员),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不超过5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
房票转让应当经各方房票持有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协议等材料,到蕉城区政府指定部门或申办窗口办理实名转让手续。
5.房票的兑现
(1)使用房票购房时,可用作首付款,房票票面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房票持有人可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房票到期后,仍有剩余金额(含未使用的房票)按比例扣除房票安置奖励后,由房票持有人向蕉城区指定部门申请兑现货币。
(3)持票的房地产企业可申请办理结算,按所持房票的总金额分3年兑现,〔即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第一年兑现30%(在一手商品房完成网签备案后一个月内兑现),第二年兑现40%;第三年兑现30%〕,由蕉城区指定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货币。
(4)购房人持房票购房网签,经住建部门核算认定后,视同相应资金已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票所兑现的资金应全额转入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注销的除外)。房地产企业所持有的房票可全额用于支付中心城区新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
6.房票的补领。被征收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果发生房票遗失的情形,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到原项目所在指挥部办理房票挂失及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和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制度保障
1.蕉城区牵头制定房票具体实施细则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等配套文件,将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等材料及时向市住建部门报备;蕉城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实施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监督管理、签订协议等,包括房票的统一印制管理,与选择房票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定房源协议书》;建立房票选房系统,实时动态更新房源信息。房票应当记载征收协议书编号、房票编号、持有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房票使用有效日期和使用须知等内容,并经蕉城区政府指定部门盖章确认后生效。同时要加强群众服务工作,在办理房票领取、使用、流通等过程中,打造“线上一网同办、线下一窗通办”等便民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2.市、区住建局通过协商、谈判、竞价等方式与中心城区房地产企业确定商品房、楼盘、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交付日期,公布一手商品房房源信息,并将商品房预售系统接入房票选房系统。
3.市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负责审核按原被征收房屋所属项目投资比例,明确市本级、蕉城区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兑现的资金。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保障实施房票的资金。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资金共管账户,用于办理房票持有人的房票兑现和结算等工作。
4.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企业须诚信经营,所提供的一手商品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保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2)对公布确定为房票安置的各类房源应当纳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平台管理,销售合同应当实行网签备案。
(3)房地产企业应当保证房源质量合格、价格真实。
(4)所提供的房源在销售时应无查封、无冻结等限制。
(六)其他
1.市区有关部门按职责积极配合。同时主动靠前服务群众,提高为民服务质量,让“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成为常态,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服务、帮办代办等便民服务。
2.因房地产企业原因无法交付商品房的,由房地产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一手商品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购房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即可申请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加强教育配套,6月30日前落户的,其子女有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需求的,视片内生安排入学;其子女有义务教育阶段非起始年级转学需求的(不含蕉南、蕉北、城南、东侨区域内学校在校生),视片区内学位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有剩余学位的给予解决转学,若学位不足以抽签方式确定转学对象)。
4.严禁房地产企业与被征收人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一经发现,取消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资格和所有房票优惠奖励,并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对伪造、变造房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加强一手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对出现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加强对房票炒作、囤积和一房多卖等行为的监管。
本方案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之前印发的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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