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建质〔2025〕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监理企业: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58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监理企业资质条件应满足第七条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涉及资质新办、增项、延续、变更(股东变更)业务的监理企业,需按以上资质要求办理,原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请于7月11日前按《规定》整改完毕。原《关于明确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消〔2020〕16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1日
初审:李洋
复审:郭剑
终审:李振
来源:吉林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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