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建管〔2025〕34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规〔2024〕3号),现将《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和转企升规激励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4日
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和转企升规激励实施细则
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规〔2024〕3号),对照“九、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和“十三、继续实施转企升规激励”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激励建筑业企业重发展、稳增长、提质效,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结合我市建筑业经济运行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1.在南充境内申报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建筑业企业库。
2.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2024年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激励标准
1.获得40万元财政激励。2024年度建筑业总产值20亿元至100亿元(含20亿元,不含100亿元),2024年4季度单季产值与2025年1季度单季产值之和比上年同期增长10%—15%(含10%,不含15%)。2024年度建筑业总产值10亿元至20亿元(含10亿元,不含20亿元),2024年4季度单季产值与2025年1季度单季产值之和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含20%)。
2.获得20万元财政激励。2024年度建筑业总产值10亿元至20亿元(含10亿元,不含20亿元),2024年4季度单季产值与2025年1季度单季产值之和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含10%,不含20%)。2024年度建筑业总产值5亿元至10亿元(含5亿元,不含10亿元),2024年4季度单季产值与2025年1季度单季产值之和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含20%)。
3.获得10万元财政激励。2024年度建筑业总产值5亿元至10亿元(含5亿元,不含10亿元),2024年4季度单季产值与2025年1季度单季产值之和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含10%,不含20%)。
4.获得“转企升规”财政激励。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纳入规上统计,并保持1年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补助。
三、申报程序
(一)生产增长激励方面
1.2025年4月30日前,企业按要求向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资金申报书》,并提供统计联网直报的《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2.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汇总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名单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复核和现场抽查。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符合激励条件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激励。
(二)转企升规激励方面
1.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会同统计部门汇总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名单,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企升规企业认定分两批次进行,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26年7月31日、2027年1月31日。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复核。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符合激励条件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激励。
(企业名称)关于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资金申报书
XX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单位)2024年度建筑业总产值为XX亿元,2024年4季度单季产值与2025年1季度单季产值之和为XX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XX%,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规〔2024〕3号)规定,现申请给予激励资金XX万元,申请相关材料附后。
我公司(单位)声明: 本公司(单位)所有申请材料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2024年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否则,我公司(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签字: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是否同意申报(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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