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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物品处理告知书

发布于:2025-04-20 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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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综示市监无主物处告〔2025〕1号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涉嫌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我局直属潇河产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先后接到电话举报,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潇河产业园宏业路8号京东亚洲一号物流园存在涉嫌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同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稽查中心打假稽查员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确认为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4项,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核查,以上涉嫌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合计2681箱,为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和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转运过程中的商品,其中涉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19个批次,涉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15个批次,具体明细见附件。每批次物品在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均通过多方多次联系未果。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分别于2025年1月20日、1月22日对以上所查扣的物品在《智慧生活报》发布《无主物品公告》,且自公告发布三十日内仍未有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因此我局将所查扣的物品按照无主财物依法予以处理,但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以上无主物品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所查扣的物品按照无主财物依法予以处理,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侵权商品,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涉案物品所有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段智才 联系电话:0351-7631750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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