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申报事项提交的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材料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均不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因按你单位预留的联系地址,通过直接和邮寄等方式皆无法送达《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本单位于2024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因先前按照你单位预留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通过直接和邮寄等方式皆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102号305室。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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