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质量意识,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经2024年12月13日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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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31日
(15-35〔2024〕10号)
陕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质量意识,落实前期工作质量责任制,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负责审查、复核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是指对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阶段勘察设计的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工程规划、重大设计变更等其他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厅设处室或受委托的厅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
主持项目前期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前期工作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对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办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现行有关勘察设计技术标准等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符合性评价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技术性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性评价指承办机构对成果编制单位资质、勘察设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成果的完整性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价,提出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八条技术性评价指承办机构对成果的基础资料、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工作深度等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进行评价,提出技术性评价意见。
第九条符合性评价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由承办机构对评价内容逐项审核,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是否满足要求(对有资质要求的项目);
(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是否满足国家或省相关规定的职称、执业资格要求(成果报送单位报送成果时应当附勘察设计人员职称、执业资格);
(三)依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或支撑性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报告成果内容是否按相应阶段编制规程要求编制。
以上评价内容有一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的,符合性评价结论应当按“不符合”判定。评价结论为不符合的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性评价。
第十条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前期工作成果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符合性评价意见,作出不符合评价结论的,告知前期工作成果报送单位。
第十一条前期工作成果报告通过符合性评价后,承办机构依据《陕西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同步开展技术性评价工作。
专家组组建后,承办机构将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赋分表以及相关资料分送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技术性评价采用定量评价方法,专家依据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赋分表要求,对本专业内容满足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程度进行现场赋分,经专家组综合讨论形成专家组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第十三条技术性评价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成果适用的编制规程要求进行评价。
技术性评价总分100分,其中得分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60~75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承办机构依据专家组成果质量技术评价赋分情况,形成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表,并确定评价等级结论。
第十五条承办机构组织开展技术性评价结束后,技术性评价结论将作为项目技术审查结论的依据。
对技术性评价结论为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在明确的修改时间内修改完善前期工作成果。
对技术性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修改完善前期工作成果,由承办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再次进行技术性评价。
对技术性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承办机构不予通过该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形累计达两次及以上的,省水利厅将约谈报告编制单位:
(一)符合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
(二)技术性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三)同一项目复审后未达到“合格”。
报告编制单位被约谈后半年内再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报告编制单位予以通报,并录入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复核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符合性评价表
2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表
3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4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5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成果质量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来源:陕西省水利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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