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管理 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4〕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出台,从国家层面提出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总体要求、原则,是各级住建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的重要依据。其中,明确提出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规定了组织评审的三种情形和应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报送流程以及评审意见,但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评审工作程序、形式、流程、标准等更为具体的工作要求并未提及,各省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为规范我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环节的合法、公正与科学,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出台了《海南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目标任务
《规定》明确了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工作中的具体流程、措施、时限、方法等内容要求,并提供配套参考模板和式样,在做好与顶层设计文件有效衔接的同时,增强可操作性,减少和消除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工作中的风险点,进一步规范我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提高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4章24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说明制定的依据;明确适用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职责,适用于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的情形以及规定不得以特殊消防设计评审规避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章:申报程序。明确建设单位在申请特殊消防设计评审时应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和系统;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审查流程和内容;明确评审工作时间的起算点和时限。
第三章:评审程序。明确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人员、数量等,评审专家的来源和抽取方法,评审会的组织程序、会议内容,以及评审讨论的重点内容和结论的判定方法与运用。
第四章:其他。明确应对评审内容的落实情况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和验收,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评审专家不履行相关职责,以及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的的处理方法;明确专家评审费用、档案管理等要求。
四、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项目。
五、惠民利民举措
通过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明确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实现全程网办、全过程留痕、评审资料永久保存,从而提高了审批效率,增强了服务质量。
六、几点说明
(一)申报流程
建设单位根据《规定》要求,确定项目设计内容符合特殊消防设计三种情形中的任一种时,应向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要求,应当受理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给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如属于重点园区管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该园区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审批部门再向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报送。
(二)申报资料
《规定》对申请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应当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做出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准备申请资料和审查资料。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报请资料后,将组织专家对报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七、关键词解释
(一)特殊建设工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引自《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特殊消防设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引自《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3.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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