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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表(2025年08月13日)

发布于:2025-09-27 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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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对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葫住建罚决字〔2025〕第1号)

市住建局对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书文号:葫住建罚决字〔2025〕第1号  |  决定日期:2025年08月13日

案件概况

经查,王*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未按规定处置的情况下,将管道清掏出来的污泥擅自堆放,违反了相关环境排水管理规定。市住建局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 市住建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 葫住建罚决字〔2025〕第1号
相对人名称(法人代表) 王*
违法事实 擅自堆放管道内清掏出来的污泥
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方式) 1. 立即整改
2. 给予警告
3. 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8万元(8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8月13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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