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决策部署,落实“应进必进”原则,省发改委(省公管办)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8号)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对目录进行了进一步调整、细化与扩充,制定了《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列入《目录清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通过进场交易、数据共享等方式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推动把列入《目录清单》的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 坚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发展方向,优化交易平台服务与技术支撑,加强信息互联共享,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相关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提出调整意见,省发改委(省公管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发布实施。
实施与废止:《目录清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2024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