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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关于《株洲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于:2024-11-15 1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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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保〔2023〕8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和项目的通知》(建办保函〔2024〕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24〕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而成。现就方案解读如下: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及方式

城中村改造范围为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区域;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或部分转为国有或已完成撤村改制,但仍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继单位及原村民使用的区域,可扩大至周边少量低效用地。分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三种方式实施。

二、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主要分为七个步骤:台账摸底、项目生成、项目准入、计划编制、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验收评估。

三、保障政策

(一)用地政策

1.鼓励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四至范围在村集体建设用地基础上,可扩大至周边少量低效用地。允许通过在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土地整合、置换等方式,促进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

2.在先行确定规划指标、合作单位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情况的前提下,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相应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土地可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

3.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均被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其中,渌口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位于“三区三线”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集体土地或零星国有土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

(二)指标优化

城中村改造可在市域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对改造项目在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化。

(三)财税支持

1.原则上立足现有渠道做好经费保障,加强全市城中村改造资金统筹。制定市域内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统筹改造资金安排。实现改造资金市域内综合平衡、动态平衡,避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以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作为具体项目资金统筹主体。

2.城中村改造中配套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尽量利用原有设施。确需新建或改建的,原则上按照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的事权划分原则,明确各级投资建设主体,不摊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3.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1)积极申请国家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城中村改造配套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2)将纳入年度改造计划且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3)整体统筹包装全市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4)积极创新改造模式,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努力发展各种新业态,实现可持续运营。(5)对采取整治提升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市、区财政结合财力情况通过现有渠道给予补助外,鼓励引导村民、社会力量出资,实现改造资金共担。

4.税费优惠。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三项工作的意见》(财综〔2023〕39号)规定免收有关收费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并适用相关税收政策。

(四)产业发展

1.采取拆除新建方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前要摸清项目范围内的产业情况,安排产业转移承接园区,先行有序疏解集聚产业。

2.根据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在城中村改造中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引入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产业转移等工作。提供一定规模比例的低成本创业空间,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创业需求。

(五)征拆安置

1.梳理完善征拆补偿标准和程序,对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项目,严格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补偿安置程序,依法稳妥申请强制执行。对集体土地上历史遗留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按照先拆违后拆迁的原则组织拆除。

2.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项目征拆安置,采取房票(即市场化实物安置购房凭证)安置和实物安置。其中涉及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房票所记载总金额为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

(六)权益保障

1.在改造过程中,项目实施主体要听取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改造方案、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意见,保障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

2.先行安排房票安置的房源并公示。安置房源为已建成商品房或安置房,公示信息应当包含房源权属人、房源座落位置、栋号售价、土地性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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