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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黑龙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2024-11-16 15: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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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函〔2024〕289号

各市(地)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国动办: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和规范施工许可管理,加快项目落地建设,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动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请各市(地)认真贯彻落实。各市(地)应及时做好工程审批系统功能调整,加强对窗口服务和后台审批人员指导培训,确保相关措施顺利实施。

各市(地)可在本通知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相关举措,进一步提升办理施工许可便利度。本通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知省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项目落地建设,现就优化和规范施工许可审批,推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整体性、系统性改革思路,坚持“两场联动”,统筹协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人防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办理,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和规范施工许可办理材料;对房屋建筑工程推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措施,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理质效。

二、实施方式

1.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2.下列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自愿承担规划变更或设计方案调整风险、承诺依法建设的前提下,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直接申请办理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

(1)哈尔滨市各类新建房屋建筑工程;

(2)其他市(地)新建居民住宅、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满足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配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件;

(3)其他市(地)新建10层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满足按照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5%配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件。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中国”),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及三年内发生过被撤销施工许可情形的,其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三、阶段划分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自主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施工许可证办理方式。

1.分两阶段:按土石方及支护、工程整体两个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不分阶段:直接申请办理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

四、具体措施

(一)细化用地批准手续

下列各方式中,任意一种材料均可作为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用于办理施工许可证。

1.划拨方式: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出让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存量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二)优化工程规划手续

1.申请办理土石方及支护阶段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至少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或加盖自然资源部门印章的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2.申请办理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优化施工图审查要求

1.申请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办理土石方及支护阶段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承诺自行承担施工图经审查后图纸发生变化的风险,以及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图审查合格;在申请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合格书》。

2.免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数字化审图系统并签署《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审承诺书》,生成图纸上传确认单,作为施工许可证审批材料。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免施工图审查项目的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四)规范施工单位确定条件

招标的工程提供施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直接发包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即可,不得额外增加其他主体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五)取消许可前现场踏查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告知承诺书》中已包括关于施工场地具备条件、不存在未批先建方面的承诺及场地现状照片,审批时无需进行现场踏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现场踏查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组织、预约、接送等。

(六)规范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防质量监督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统一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关登记,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审管联动”功能获取项目信息开展监管。

2.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签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告知承诺书》,并上传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审批机关进行形式性审查,措施材料齐全的依承诺制核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将措施材料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查;非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通过后,审批机关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1.严禁支解工程。同一项目分阶段办理的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为同一家单位,建设单位不得以分段办理施工许可为由直接发包土石方及支护工程。

2.细化合同工期。各阶段施工许可证中的“合同工期”是指该阶段施工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书》中必须予以明确。各阶段施工许可证中的“合同价格”均按工程总造价填写,无需分解。

3.加快审批速度。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阶段办理时限均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市可以探索实行即报即办;非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4.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自觉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认真履行承诺内容,落实告知内容,遵守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和造价,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有效防范和杜绝隐患。

5.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维护管理。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现场应当满足土石方工程开工条件,土石方及支护阶段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领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按照规定做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和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中止安全监督,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发放后,立即申请恢复施工安全监督。

6.实行工程整体验收。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当在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施工许可证以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为准。

7.强化许可后监督检查。工程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施工现场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管理人员召开第一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会议,同步核验许可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检查有关告知事项落实情况,并将核验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工程审批系统。

(1)施工现场应当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具体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深基坑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满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2)擅自提前开工建设的,或土石方及支护阶段完工后未及时办理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仍擅自施工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存在虚假承诺且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

(3)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存在虚假承诺且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

(4)五方责任主体未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5)已动工开发的项目,如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工改办〔2021〕16号)、《关于试行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承诺制的通知》(黑建工〔2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3.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书

4.办理土石方及支护阶段施工许可证补充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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