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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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思堤路8号中禧豪庭1幢411、412、413、414、415、416、417公寓
2024年9月19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博荟苑项目(位于江门市新会区枢纽新城今华路南侧、吉祥南路东侧地块)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建设工程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4年9月27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企业和项目仍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按规定查询、报审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林仕达、林仕添)持有的建设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1#楼主楞使用木枋代替双钢管(未按方案要求)。4.1#楼梁板共用模板支撑架在梁底横木枋上,使用方条支撑模板主楞。5.1#楼模板次楞悬挑达1000mm。6.1#楼局部梁板主楞使用单钢管。7.1#楼套扣模板支撑架外侧未设置竖向剪刀撑。8.1#楼外飘部分立杆处于地下室顶板上,立杆水平杆件不足,稳定性较差。9.外脚手架未设置抛撑。10.外脚手架下方积水严重,无排水措施。11.外脚手架首步安全立网封闭不严。12.7#楼外侧局部零星操作脚手架稳定性较差。13.7#楼设置于爬架下方的悬挑工字钢锚固于悬挑阳台结构楼板上,无结构验算(重大事故安全隐患)。14.7#楼悬挑外脚手架端部缺少横向斜撑,刚性连墙件不足。15.7#楼电梯井井道模板使用未固定的钢管,搁置在井道钢筋网片上方(布料机位钢筋网片中部有大洞口,钢管易滑动)。16.7#楼爬架底座局部缺少兜底杆,底座机口处封闭不严。17.7#楼施工升降机登机口翻板处两侧栏杆缺少扫地杆。18.7#楼预留洞口封闭不严,盖板未固定。19.7#楼各楼层阳台小屋面等多处积水严重。20.7#楼电源线保护不严,沿井道上引处缺少固定措施。21.地下室顶板材料堆放较乱。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83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问题已部分整改落实。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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