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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自贡市住建局等7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2024-11-21 2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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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建发〔2024〕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 〔2021〕338 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多方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到2025年,全市筹集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1600套,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问题。

二、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障对象。在自贡市稳定就业、无自有城市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确定。

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自行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多 点就近解决职住平衡原则,优先保障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等 符合条件的职工,剩余房源可结合实际面向其他符合条件群体出 租。

(二)确定面积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考虑多子女家庭等需求问题,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但每套最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且户型数量不得超过认定项目总户型数量的20%,或单个认定项目总套数平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宿舍型建筑面积每间为20—50平方米。通过现有住房转化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其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原则上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公租房租金,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 90%,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租金标准和租金动态调整机制由各区县政府按照保基本和“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

(三)科学制定计划。各区县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促进职住平衡,既要用好产业园区及周边、重要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闲置资源,又要与本辖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人才公寓建设和租赁市场等有机结合起来,合理配套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布局,科学制定建设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计划和项目须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在纳入国家和省计划后,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四)多渠道筹集房源。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打通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市场租赁住房通道,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注重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等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项目认定程序。由各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可变更土地用途,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2.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和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4.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价款可分三期支付,首期支付总价的50%、中期支付30%、后期支付20%,具体分期支付节点标准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但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

5.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简化审批流程

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的项目,由各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上级资金补助

对纳入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省财政补助资金。各区县要按照直达资金监管有关要求,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精准性。

(四)降低税费负担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2〕13号)等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做好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

(五)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防范金融风险。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积极争取金融支持;要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四川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协作配合,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3.探索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缴存人划转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措施办法,方便缴存人支付租金。积极争取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试点。

四、监督管理

(一)准入管理。各区县政府要依托“四川省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形成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保障对象进入退出审核监管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审核,实行动态化管理。

(二)建设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改造及使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等相关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风险保险。非居住类建筑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三)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投资主体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制定建设运营方案,包括房屋建设计划、分配方式、租金标准、物业管理及费用标准、使用和退出管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督促运营管理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租赁活动,严禁违法群租,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市场监管。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已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抄告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锁定,严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各区县政府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做好政策衔接。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三)强化部门协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会同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县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管理情况的监测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人行自贡市分行、自贡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单位) 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自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审批、验收工作指南(参考模板)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贡监管分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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