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包*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注册监理工程师义务的行政处罚案件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住新罚字〔2024〕第25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包* |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 429001****09177715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包* | |
违法事实 | 包*在樊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设施中的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程EPC总承包(一期)项目担任总监过程中,施工单位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安装居民户内安全装置“三件套”(燃气泄露报警器、自闭阀、专用连接软管)时,未对安装的安全装置“三件套”进行检验,使用了旧的材料,进场的材料都由监理公司进行检验,且使用的旧管是先安装后进行检验的,包*作为项目总监理师,材料检验行为是由其负责的。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款“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的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罚款1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9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0600MB1B903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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