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了落实《民法典》《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求,原《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三府〔2015〕9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与现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因此我局重新修订了《办法》。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建规〔202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文件,并参考借鉴深圳、北京、广州等其他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
二、目标任务
实现住宅维修资金归集到位,使用高效,监管有力,不断提高对住宅维修资金的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可持续的物业管理区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长效机制,以此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涉及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修改要点及主要内容
(一)《办法》第一条增加立法依据的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避免了罗列不全而导致的依据缺失。第三条明确并补充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便于今后实际操作。
(二)解决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历史遗漏问题。《办法》沿用了现行规定,对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首期维修资金,一方面避免漏交不交问题,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解决了申请使用的分摊问题。对于历史遗留未缴纳维修资金的单户业主如未按本《办法》交存,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办法》共五章,共38条。详细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第一条至第五条),包括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名词解释、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交存共8条(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包括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主体、交存节点,维修资金续交规定等。第三章使用共12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包括使用维修资金的区域划分、使用方案、普通申请和紧急申请的情形;购买国债和物业区域收益的滚存。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0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包括专户管理银行的设立、维修资金自管的规定、维修资金收缴及使用账目的公布等。第五章附则共3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包括非住宅维修资金可参照《办法》适用、解释单位、施行时间、有效日期。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施行后,三亚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9日公布的《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三府〔2015〕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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