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规〔2024〕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长春市林园局、辽源市林草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大队):
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7日
初审:胡洪亮
复审:苗宝雯
终审:刘杨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docx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厅科技创新平台),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规范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厅科技创新平台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引领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厅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厅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国家、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规划、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工程建设等需要,统筹部署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发布申报建设通知,明确建设要求。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是在吉林省境内注册的企事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专业领域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符合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战略发展需求。
(二)科技创新平台共建各方应签订共建协议,明确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经费、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10家。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应占到60%以上。
(三)依托单位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具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四)依托单位应具备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创新工作基础,能够为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以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等保障条件,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厅科技创新平台的责任。
(五)厅科技创新平台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组成,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十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科学研究,学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和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本领域内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
(二)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编制建设方案。其中地方有关单位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省部属以上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一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厅科技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超过两个科技创新平台(含国家级)任职。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编制的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将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等作为评审的重要方面,择优确定拟建设的厅科技创新平台,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为厅科技创新平台后,可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平台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技术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批准组建的厅科技创新平台统一向牵头的申报单位颁发标牌。
第十六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七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学术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
第十八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须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专家和平台负责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应设置平台主任,主任应由具有高级职称、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的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年龄不超过65周岁,聘期3年。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托单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议备案。
第二十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主任负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审定平台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全面做好平台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赋予平台主任在厅科技创新平台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
第二十三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厅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基础条件、发展需要,创办法人实体企业。
第二十五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达到建设期的,应编制建设总结报告,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平台,可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延长建设期,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
第二十六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经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由依托单位提出建议报告,经属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省部属以上单位直接报送。
第二十七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终止其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开展厅科技创新平台验收。验收通过的,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其平台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支持厅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建设类项目,参与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等研究和编制工作。
第三十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应建立技术转移或技术培训机构,推动技术转化应用,在行业、领域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服务和带动作用。应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承担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任务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名称。
第三十二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当年申请建设的除外)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作为厅科技创新平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负责人等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部属以上单位直接报送。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定期实施绩效评价,重点考核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的完成情况等。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期内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2次不合格的,撤销厅科技创新平台命名。
第三十五条 对批准组建的厅科技创新平台,将在科研项目承担、评奖评优和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国家级有关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认定为厅科技创新平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开:
(一)从事与厅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绩效评价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自行申请撤销的。
(五)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六)依法依规被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被撤销命名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不得继续以厅科技创新平台名义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升级或整合为部级、国家级平台的,不再保留厅科技创新平台命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吉林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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