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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 | 关于印发红河州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2024-11-28 10: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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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8家部门联发的《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云建建〔2022〕44号)精神,加快转变建筑业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行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做优做强建筑企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力,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推动红河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州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等基本级及以上建设标准,到2030年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力争本州辖区内有建设项目成功申报并获得“鲁班奖”“国优奖”,打造2个及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009亿元(增速5%),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综合资质)实现“零”的突破,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动建造方式变革


1.推动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积极推动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装备制造、建材供应、金融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加强战略合作,实现共赢发展。加强工程总承包企业综合能力培育,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尊重企业的自主决策前提下,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及工程建造方式改革。支持企业由单一总承包资质向多元化总承包资质发展,增强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有关领域综合施工能力。支持房地产建筑企业依托产业链条,积极发展关联产业,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进入上下游配套产业,提高产业聚集度,实现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2.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建设,推动传统开发、施工、生产企业向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模式转型。严格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新型建筑绿色发展的通知》(云建科〔2023〕131号)要求,红河州辖区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2025年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或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的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北部县市(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建水县、石屏县、弥勒市、泸西县)不低于40%。鼓励使用州内生产的新材料,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龙头骨干企业,打造有影响力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区。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在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商品住宅等方面的应用。加强农房建设设计引导,推进宜居农房建设,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新型农房建造方式。(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积极推进绿色建造。依据《红河州绿色新型建材引导目录》《红河州绿色新型建材施工技术及验收导则》,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通过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建立建筑业绿色供应链,推行循环生产方式,积极发展成品住宅,推广新型材料,倡导菜单式装修、装配化装修。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力度,逐步淘汰落后装备设备和技术,促进建筑业绿色改造升级,全州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全面禁止使用黏土砖,鼓励新型砖砌体材料研发和利用推广。引导民用建筑使用列入推广目录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到2025年,全州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力争达到30%以上,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绿色建筑水平应达到三星级标准,鼓励其他建筑按照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推行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移交和工程价款结算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完善,为工程总承包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优化专业分包、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工程总承包企业综合能力培育,提高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控能力和管理水平。大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服务。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5.推动实施智能建造。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在智慧工地、监控管理、节能减排、扬尘治理和智能建筑中的集成应用。引导企业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和先进工法推广,加快智能建造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探索推进BIM报建审批和施工图BIM审图模式,推进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融通联动,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提高建筑行业全产业链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智慧工地平台建设,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扬尘等方面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壮大产业集群


6.引进大型建筑企业落户。引进州外大型建筑企业投资、落户,重点引进央企、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央企区域总部落户红河。引导本地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省企合作,充分发挥双方在人员、技术、资金、市场、资源等方面互补优势,探索拓展央地合作的模式,打造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互利共赢关系。(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7.加快建筑产业园建设。积极探索在滇南中心城区选址规划建设建筑产业园、绿色新型建材产业园区,整合建筑业发展要素和配套需求,积极发展总部经济,打造房地产建筑产业链上、中、下游产业集聚。积极吸引本地重点企业及招引州外优质企业投资建设园区,逐步形成集研发、设计、部品生产、质量检测、物流配送、房地产开发、投资咨询等一体的现代产业园区。鼓励产业园区积极申报省级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区产业基地。(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8.培育建筑重点企业。培养一批集投资融资、项目运营管理、勘察、设计、科研创新、新型材料应用为一体的现代建筑企业。由州人民政府每年命名一批本州上年度建筑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潜力企业。支持龙头企业整合资源,并以建筑龙头企业为引领,激励企业开拓创新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全州建筑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本州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10亿元且州内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不含退税)的企业评为“红河州建筑龙头企业”;本州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5亿元且州内年纳税总额达500万元(不含退税)的企业评为“红河州建筑骨干企业”;本州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2亿元且州内年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不含退税)的企业,经有关部门结合企业能力、实力和信誉等综合评定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评为“红河州建筑潜力企业”。(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扶持力度


9.支持企业升级转型。鼓励建筑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资质提升。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尊重企业自主决策的前提下,支持辖区内企业与央企、省外、州外优势企业整合资源,开展多元化产业协作,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做强做大建筑业企业。加强对企业资质升级转型的政策指导,对业绩审核、人员职称申报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全力跟踪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好全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前后的指导及宣贯落实工作,进一步做好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0.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引导驻州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保险、担保和保函等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加大对守合同、重信用、信用好的建筑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企业和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政银企协调对接机制,纾解建筑企业融资困难、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积极利用多种渠道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红河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1.激励企业拓展州外市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州对外工程承包工程队伍,引导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州外和境外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建设等。积极为企业办理有关外出手续开通“绿色通道”,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在施工所在地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企业在州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获得奖项,均予以认可和支持。(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2.鼓励企业争先创优。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实施技术改革,改进施工工法,积极申报建筑工法、发明专利等,推动行业科技创新。推动和引导企业树立精品工程意识,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鲁班奖”、“国优奖”和省优质工程奖、省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等奖项,并为企业申报提供政策咨询和帮扶指导。(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动态核查,规范招投标管理,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桥梁、纽带的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建设、规范行业行为,不断提高行业自律及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4.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红河州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为指导,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着力解决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进一步畅通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搭建“政企面对面、服务心连心”平台,全面落实纾困惠企政策,创造良好的营商服务环境。(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政务服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5.推动工程建设担保。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择有实力、有经验、有信誉的工程担保机构实施工程担保。积极推行差异化缴存保证金措施,根据企业的行业信用评价情况,对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的建筑企业保证金缴纳比例进行适当下浮。(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6.强化工程结算。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结算进度。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不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80%。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决算办理各项期限不得超过28天。(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17.加强组织领导。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州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各责任单位对照职责分工,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协作,互相配合,主动服务,明确具体政策落地条件、程序及申报渠道,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市要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认真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18.强化保障机制。建立加快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的保障机制。结合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实际,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断完善优化产业发展补助各项制度,充分发挥产业基金、融资支持、风险补助等多种手段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共同或分别承担,抓好政策兑现,充分激发建筑业市场主体活力。


19.加强能力建设。加强与州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充分利用行业协会优势,建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培训机制,着力培养一批适应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智能建造方面的技术人才,促进绿色建筑健康稳定发展,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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