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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贺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发布于:2024-12-28 19: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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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层单位:

为贯彻落实《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贺政办发〔2024〕11号)等文件要求,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局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并结合《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4年版)》,制定了《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6日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3.【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建设部令第163号第一次修订,2021年4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4.【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次修改)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发布;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发布检查结果。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监督检查(房建市政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2015年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建筑节能专项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绿色建筑发展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进行管理。鼓励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七)加强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国务院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3.【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四、切实加强绿色建筑监管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执行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项目专项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条: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4号)第四条:职责分工。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市、区)环保、住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等;(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拨付方案,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三)市、县(市、区)环保、住建、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本级的重点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环保、住建、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负责抓好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减排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节能减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经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纳入支持范围的情形,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一律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将涉事单位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并将违法违规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对建设领域中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3.【部门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桂建科字〔2005〕3号)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制定本市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三)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新成果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备案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指导和协助自治区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和获得《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科技成果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县及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物业专项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公布,自2008年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3号)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修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十条: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72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桂建房〔2007〕81号)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是全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白蚁防治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

(三)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白蚁防治知识,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四)负责组织白蚁防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继续再教育培训;

(五)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组织查处;

(六)实施其他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2.【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对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住建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及动态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

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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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07年起施行,2016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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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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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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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施行,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施行,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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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95 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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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第一章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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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工地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规范性文件】《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施工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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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执行情况检查监督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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