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省住建厅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2023版)》)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3年1月16日,省住建厅制发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2023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住建行业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了调整,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出台和修改,以及《节约用水条例》等综合性行政法规的出台,使得全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需要及时作出动态调整。
二、起草依据
起草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73部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文件执行范围
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编制、行政处罚的实施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运用,按照此文件要求执行。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主要内容
1.处罚事项分类。《裁量基准》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为主,行业领域分类为辅,划分为15大类,包括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建筑消防、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市容环卫、物业服务、供水排水污水、城镇供热、城镇燃气、道路桥梁与照明、住房与房地产、历史建筑、建筑节能与设计以及其他。
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包括序号、类别、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建议实施处罚层级和备注9个部分。其中,裁量阶次分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阶次;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等;具体标准对应自由裁量情形作出了计算和细化。
3.编制和适用规则。《适用规则》共计二十条,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形描述需要考虑的因素,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裁量基准》的适用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二)相关说明
《裁量基准》在《裁量基准(2023版)》的基础上,依据《办法》要求作出了补充和细化。一是对处罚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应当由黑龙江省住建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纳入《裁量基准》中,将原有的行政处罚事项由575项增加至794项。二是对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细化量化。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裁量事项的情形描述和裁量幅度进行了合理的细化和量化。三是持续推进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在《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融入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解释和具体适用标准,进一步彰显执法的力度与温度。
五、文件实施时间
《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74/202412/c00_317964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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