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技术分享

政策新闻 | 丽水住建局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在各项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发布公告的通知

发布于:2025-01-07 15:00:14
49人 分享

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4年8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新增规定“各项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并处理业主对该项物业提出的质量异议。”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条件下,物业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请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各项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处理业主对该项目物业提出的质量异议。公告相关事项可咨询丽水市莲都区物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2668605、2668606。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3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本文地址:https://www.tuituisoft/blog/37819.html

上一篇:

政策新闻 | 芜湖住建局关于柏庄丽城25栋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公示

下一篇:

BIM新闻 | 第三届BIM创新应用与数字化建造技术交流会会议通知(1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