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吉林省长春市发布《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传承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社会监督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
保护措施方面,要求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办理规划许可。
利用传承方面,要求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工作协同实施;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处的道路交通、河湖水系和生态环境治理,改善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整体风貌;鼓励通过引入文博馆所、特色书店、非遗工坊等方式,增强文化和服务功能,保护性利用历史建筑;支持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传统工匠的培养、传统工艺的传承、传统材料的生产。
此外,鼓励通过市民公开课、专题报告、专家讲座、场景体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支持学校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4.12.05 吉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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