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厦门市促进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智能建造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厦门市促进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金融监管局
2024年12月31日
厦门市促进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工作方案》(闽建筑〔2023〕13号)、《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厦府规〔2023〕6号)和《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规〔2024〕7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措施。
一、推广应用智能建造技术。新开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原则上应实现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尽用”(BIM数字一体化设计和智慧工地平台必选,建筑机器人、智能施工电梯、5G无人塔吊、造楼机等智能设备至少选择两项)。鼓励有条件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房建项目和造价2亿元以上的市政、交通、水利、港口等其他项目应用智能建造技术。
二、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对思明区、湖里区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和全市新招拍挂的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以上的酒店、写字楼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由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并签订监管协议,由市住房和建设局监督实施;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的,由发改部门在下达前期工作计划时按住建部门意见予以备注,在可研及概算投资批复中计列相关费用。积极推动道路、桥梁、隧道、管廊、轨道等市政、交通工程采用工业化建造方式,推广使用预制混凝土构件。
三、加大项目资金奖励。支持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智能建造科技研发,对在智能建造领域信息技术、智能化设备等方面转型升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被评为厦门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奖励50万元;被评为福建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奖励8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或申报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奖励100万元。
四、参照绿色建筑给予金融支持。对于认定为市级以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金融机构可参照绿色建筑给予绿色金融支持,提供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上下游产业链需求的金融服务,在融资额度、授信审批、贷款利率、保险费率等方面提供差异化金融支持。
五、实施容积率核定优化。新出让地块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可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要求企业应用智能建造技术。明确要求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对项目容积率核算规则予以适当优化:属于思明区和湖里区的可给予最高1%的容积率核定优化,属于其他区的可给予最高2%的容积率核定优化,每个项目容积率核定优化后增加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对被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项目,预制外墙部分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并在施工图纸审查、产权测量中单列,不列入项目转让及销售范围。具体容积率核算规则由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
六、优化工程建设计价体系。明确采用BIM技术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发改部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计列相关费用,由住建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取费标准。对发展智能建造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时收集经济指标数据和相关价格信息,编制补充定额标准,为建筑市场提供计价参考依据。
本措施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涉及资金奖励的,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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