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九华山风景区环境资源保护处,开发区建设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平天湖风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建设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工改办关于深入推进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升级的通知》(池建审改办〔2023〕10号),为持续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领域营商环境,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现就我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试行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试行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其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非城市重要道路节点的,不会对周边环境和相邻的建筑、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用地范围不大于5万平方米、不涉及防洪安全、不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不生产或者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物品,不从江河湖泊等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不属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不属于超限工程的新建生产性厂房、仓储类项目及附属建筑。各县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
二、合并办理事项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合并为“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见附件。
三、办理方式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建设单位一并向审批部门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无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其中,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免于提交,审批部门按照办事指南(见附件)申请材料要件同步开展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审核审批,不得随意增加其他要件,在规划许可审批通过后,在审批结果材料共享查看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施工许可办理。
四、办理条件
(一)已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土地,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已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并承诺各项经济指标、间距退让及建筑方案设计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导则、规划条件及上层次规划审批的有关要求;
(三)已到“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国家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市政交通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综合服务窗口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初审。规划和住建部门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作出初审决定。
(三)审批。住建部门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四)批后公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公开审批结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后,各方建设主体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会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对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建设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纳入信用管理。对核查中发现虚假承诺、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撤销其施工许可证,限制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等形式办理施工许可,实施信用惩戒,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8日
附件
“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二、适用范围: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三、实施依据: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7年1月1日施行,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颁布,2016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5.《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
四、办理条件
1.已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土地,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已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并承诺各项经济指标、间距退让及建筑方案设计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导则、规划条件及上层次规划审批的有关要求;
3.已到“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
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国家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市政交通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实施机关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4个工作日
八、决定文书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书有效期限1年;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书有效期限1年;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文书有效期限3个月;
九、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形式和份数 | 规范化要求 | 材料 来源 | 类型 |
1 | 阶段申请表 | 彩色电子扫描文件 | (1)可在网上下载填写;(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通用 |
2 | 营业执照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 彩色电子扫描件 | 1.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其中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人员复印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其中本市签发的营业执照无需提交纸质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军队事业单位可提交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1)由代理人办理的,只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不需原件核验;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其中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人员复印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4.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应加盖公章,包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1-2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 5.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其中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人员复印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申请人自备 | 通用 |
3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规划条件) | 电子件或扫描件,原件免提交 | 受理标准:申请人需提供合同编号。 |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 通用 |
4 | 土地勘测定界图 | 电子件,原件免提交 | 受理标准:电子件格式要求提供CAD格式和SHP格式各一份。 | ||
5 | 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图 | CAD电子件及PDF扫描件 | 1. 总平面、设计方案图纸: ①主要包括:总平面图(首次申报设计方案审查的范围应为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蓝图);总平面彩色示意图(采用A3幅面图纸);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多角度实景融入图。 ②总平面图应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可以以1/2000现状地形图替代,应采用2000坐标系。 ③应采用经技术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密的电子报批文件晒图。 2. 建设工程电子报批文件: ①当调整不涉及面积变化时,无须提供。 ②提供技术审查平台编号则可视为已提交; ③电子报批文件应经规划指标技术审查通过并加密; ④要求: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 | 设计单位 | |
6 | 告知承诺书 | 彩色电子扫描件 | 1.承诺书及其附表应符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的版面格式以及内容要求; 2.承诺书须经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签章。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业务办理处(科)室在审批后二个月内组织技术审查单位抽取承诺项目开展设计方案检查。 | 申请人自备 | |
7 |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手续 | 彩色电子扫描件 | 受理标准:检查参建单位和申报信息是否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通用 |
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承诺书 | 彩色电子扫描件 | 1.承诺书及其附表应格式以及内容要求; 2.承诺书须经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签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业务办理处(科)室在审批后1个月内组织技术审查单位抽取承诺项目开展事中事后检查。 | 申请人自备 | 通用 |
9 |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审核表 | 彩色电子扫描件 | 受理标准:检查参建单位等信息和申报信息是否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通用 |
10 | 施工合同 | 彩色电子扫描件 | 受理标准:检查参建单位、合同造价等信息和申报信息是否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通用 |
11 |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人授权书 | 彩色电子扫描件 | 受理标准:检查参建单位等信息和申报信息是否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通用 |
备注:对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的文件,审批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获取电子证照信息、文件等内容,申请人只需提供文件证号等信息即可,无需另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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