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通过核查发现,你公司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经责令整改后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回并注销你公司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请你公司在收到《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我局并办理有关手续。
因《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书》无法通过你公司预留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送达,现依法在我局官方网站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燕 联系电话:18200163359
附件1:本次公告送达建筑业企业名单
附件2:《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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