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信息》中均已包括各县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各县不再另行发布。
二、本价格信息原则上两个月发布一次,是两个月的综合平均价。
三、本价格信息中发布的材料价格包括除税单价和含税单价。材料单价(除特别注明外)是指材料由其来源地(或购货地)运到施工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存放地)后的出库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等。
四、受国家环保政策的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若工程中实际采购价与本价格信息有较大偏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按双方签订的实际采购价调整。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具体确定工程材料价格时,要充分预测市场风险,慎重决策,自主定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章第8条第2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价、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所以,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五、此信息仅为商丘市城市建成区内的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单位投资决策及成本控制提供参考,不得作为结算及处理造价纠纷的依据。
六、本价格信息中的市政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查、测算、确定是商丘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由商丘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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