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增设电梯工作取得实效,更好地服务群众和开展相关工作,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宁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实施细则》,通过明确申报材料、发放流程和资金监管,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升住宅居住品质。
一、起草依据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
2.《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建房〔2021〕18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8条,主要为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和发放程序)和补贴资金监管。具体内容如下:
补贴对象: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宁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宁建房〔2021〕18号)文件规定的增设电梯条件,经自然资源局审批增设电梯的建设者,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补贴标准:中心城区按每梯10万元补贴,市级、蕉城区(或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1比例承担。
补贴程序:1.申请,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者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区住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主要包括《宁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电梯建设合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电梯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及建设者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2.发放:分为区级补贴和市级补贴的拨付方式。
监督管理:两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应对本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成具体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无关的支出。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收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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