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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关于印发《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25-01-13 06: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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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住建字[2023]174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建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我局制定了《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0日

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和《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市本级及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参与的业务工作主要包括: 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现场评定,消防审验相关的政策制定、咨询论证、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3年,期满经市住建局审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的资格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服务和审核验收10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主持过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消防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消防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消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四)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个人信誉;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取消消防技术专家资格。

第七条 受聘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参加评审或其他相关工作应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并签名确认,对评审结论或相关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不得泄露专家本人或其他专家的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评审结果;

(四)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遇到回避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服务的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

(六)根据工作要求,准时出席专家活动,如因发生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出席的应提前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专家活动结束后,应对参与工作的专家的业绩、廉洁、诚信等进行履职履责评价,并将履职履责评价书面提交市住建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将其从专家库除名,并予以公告:

(一)从专家库中抽中,通知本人后无故未参加本办法第四条业务工作一年内达到3次的或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出席达到6次的;

(二)借消防技术专家名义承揽业务、牟取利益的;

(三)接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吃请往来、礼金礼品,影响公平、公正的;

(四)故意隐瞒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项目五方主体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五)发生重大失误,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六) 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身体状况不适应专家工作的;

(九)本人提出解聘要求的;

(十)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因违规违纪行为被解聘的专家,不得重新入库。

第九条 从专家库中抽中的专家,在通知本人后未能参加本办法第四条业务工作的,抽取单位应及时将缺席情况向市住建局报送。由市住建局对专家缺席情况进行统计,并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绩效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专家,将给予褒奖。专家在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收受财物,个人意见明显偏离原则、标准和方法、影响公正的,经市住建局审查认定后,取消其专家成员资格,纳入“黑名单”公告,并通知所在单位。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专家属公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可提供技术服务,但不得计取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市其他管理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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