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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造价知识丨由于施工方因素导致停工事件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于:2025-01-13 1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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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市场也逐渐壮大起来。同时,各式各样的造价纠纷问题也随之出现。工程造价纠纷不仅损害甲乙双方的经济利益,也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产生安全问题,如何处理和控制工程造价纠纷越来越重要。由于施工方因素导致停工事件产生的纠纷要如何处理?市造价站通过梳理近期接触的真实案例,以案释理,我们来看一看该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某房建建设项目,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完成该项目的土建工程,合同价款为4000万,工期180天,每逾期一天,施工方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较高不超过合同结算价的5%。

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被发现向运输至现场的混凝土罐车中加水,建设方要求暂停施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已完工部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建设方委托设计单位就已完工部分进行加固设计。

加固设计完成后施工方复工。最终,工程施工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工期延误90天。工程结算过程中,建设方要求施工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45万,赔偿其因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支出的检测费、加固设计费、图纸审核费、加固施工费、工期延误增加部分管理费用等70万。

施工方认为加固可以在不停工的前提下进行,因此施工方要求建设方支付剩余工程价款500万,并赔偿其暂停施工期间产生的人员停、窝工费用、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及周转性材料租赁费用等60万。

建设方认为暂停期间施工方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仅同意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且要扣除建设方因停工产生的损失),拒绝支付人员停、窝工费用等其他费用,双方就此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产生争议。

市造价站认为

本案例的争议点在于暂停施工期间,施工方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仅约定了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工期以及工期延误的违约金等内容,未明确约定暂停施工导致的损失如何承担等,因此在结算过程中对暂停施工期间施工方的损失,双方均不愿承担。

暂停施工是指施工方在施工过程暂时停止施工,因施工方原因引起暂停施工,双方因此增加费用的,可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施工方提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例中由于施工方擅自向混凝土罐车中加水,导致混凝土强度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标准,违反了相关法律及标准规范,属于施工方过错,应承担责任,向建设方支付检测费、加固设计费、图纸审核费、加固施工费、工期延误增加部分管理费用,并由施工方自行承担暂停施工造成的全部损失。

案例引发的思考

建设工程具有规模大、技术复杂、涉及的专业面宽、项目建设周期长以及参与主体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市造价站纠纷协调小组从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建议承发双方拟定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工程暂停施工后造成的损失应由引起暂停施工的一方承担,并全面考虑履约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损失赔偿责任,尽可能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的履约纠纷,进而减少司法仲裁成本,确保合同顺利履行。这样才能避免争议的发生,保障承发双方的合法权益。

文稿来源: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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