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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以案释法案例一: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区分信访事项与履职申请,按相应程序作出处理——李某诉珠海市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于:2025-01-13 22: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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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3月5日,李某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向市住建局反映某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收取手续、逃避资金监管、捆绑销售、返本销售、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公示不规范、虚假宣传等情况,要求市住建局等部门作出处理。2024年3月19日,市住建局对李某所反映的事项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区分处理:对于李某所反映的开发商涉嫌捆绑销售、无法银行按揭、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不正当竞争法事项,依法不属于市住建局职责范畴,市住建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被答复人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于李某所反映的开发商涉嫌违规收取手续、逃避资金监管、公示不规范等问题,属职权范畴,市住建局依法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2024年5月20日,李某以市住建局未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就其投诉事项作出答复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市住建局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答复。

【调查与处理】

复议机关认为,李某反映的开发商涉嫌违规收取手续、逃避资金监管、返本销售、公示不规范等问题,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住建局于2024年3月7日收到李某提出的举报,到2024年5月20日李某提起行政复议时,其处理举报的履职期限尚未届满。李某在市住建局履职期限未届满时提起行政复议,尚未到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李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至于李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市住建局未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办理其所反映的信访事项。对此,复议机关认为,市住建局是否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作出信访事项受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等行为属于信访事项,对李某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在本案中对此不予审查。最终复议机关驳回了李某的复议申请。

【法律分析】

一、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需要将该信访件的内容实质进行分析判断,区分信访事项与履职申请,对于本行政机关范围内的履职事项,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作出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以及《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对于公民通过信访途径提交的履职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对属于履行职责申请的,应当依照相应履职申请程序进行处理。本案中,李某通过信访机构向市住建局反映问题,市住建局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区分后,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处理,对于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进行办理,并无不当。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信访答复,不是直接对信访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信访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指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除属于市住建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市住建局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所作出的信访事项受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等行为,均属信访事项,无论是告知或迟延告知,均对李某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李某以市住建局未按期办理其信访事项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典型意义】

对于公民的投诉事项,实践中一些部门经常把其当成是信访事项进行处理。但是从司法机关的裁判情况来看,对于投诉行为的认定,其审查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投诉的事项是否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对应,行政机关应该按照信访事项还是投诉举报事项或其他形式去处理当事人的申请,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因而,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件时,尤其是涉及要求行政机关履职的信访件,需要将该信访件的内容实质进行分析判断,避免在过程中将应履职的请求(主要针对申诉求决类)全部归入信访程序进行处理,如不区别对待,导致因处理程序不当,被法院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将承担相应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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