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建市函〔2023〕239号
各县(区)住建局、江南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九华山建设环保处、开发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质量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建立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监督制度,具体事项如下:
一、分级分类及监管标准
(一)分类标准。根据工程项目的工程规模、周边环境、规划用途及人员密集情况、超规模危大工程数量等因素确定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类型(工程分类表详见附件),将工地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管理,突出重点、提升效能。具体:低风险(D类)、一般风险(C类)、较大风险(B类)和重大风险(A类)。
1.A、B、C类项目(满足其中任意一条风险因素,按较高级别确定项目分类)。
A类项目:市政桥梁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2万㎡及以上、建筑高度80m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B类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使用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且尚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C类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建筑高度大于24m,存在未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基坑及地下室工程。未使用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且尚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2.D类项目(按类型满足所有风险因素)。
D类项目:市政道路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房屋建筑工程。未使用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且尚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分级监管标准
1.工程分类为D类等级的,监管频次尽量减少,取消首次质量监督会议检查环节,且不参与“双随机”抽查。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同步告知监管要求。
2.工程分类为C类等级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3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2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竣工验收或联合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3.工程分类为B类等级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4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3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竣工验收或联合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4.工程分类为A类等级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5.对违法违规行为较多(被责令停改、移交处罚,或通报、约谈、记录不良信息两次及以上),或事故相关项目同一年度在池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市外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实行提级监管(即由D类升至C类,C类升至B类,B类升至A类),提级时间至少3个月。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直接提至A级监管,提级时间至项目结束。
6.市住建局对全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指导,结合各类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分级分类监督情况,特别是A、B类项目巡查情况。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严格依照按照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履责、严格检查,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分级分类。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对照分类标准,梳理本级重点监管项目,切实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三)有机结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执法权限,根据项目类别,结合检查形式,编制并执行监督检查计划,确保质量安全工作有效落实。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必要手段,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强化基层基础、实施依法治安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科学制定监管工作计划,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健全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
(二)规范流程,严格执法。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必须依法采取停工整改、约谈通报、移交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动态监管,形成合力。各地、各单位要定期收集、汇总辖区项目分级监管信息,建立项目分级分类台账,动态调整监管级别,实施差异化管理,每月集中公布。我局将结合质量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分类表》
2:《池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分类表》
2023年6月1日
附件1:
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分类表
分类等级 | 综合风险等级 | 工程规模 | 周边环境因素 | 超危工程情况 | 结构复杂程度 | 规划用途和人员密集情况 | |
建筑面积 | 建筑高度 | ||||||
D | 低风险 |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房屋建筑工程。未使用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且尚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开挖深度不大于3米的基坑工程 | 无影响 | 无 | 一般混凝土或钢结构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按照本规定确定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一般风险的,综合风险等级提升一级,即:低风险升级为一般风险,一般风险升级为较大风险,较大风险升级为重大风险;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设有上述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
C | 一般风险 | 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建筑高度大于24m,存在未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基坑及地下室工程。未使用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且尚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且不超过50米,或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的基坑工程 | 有影响 | 无 | / | |
B | 较大 | 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使用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且尚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米且不超过80米,或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的基坑工程 | 复杂 | 有3个以内 | 复杂混凝土或钢结构 | |
A | 重大风险 | 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2万㎡及以上 | 建筑高度80m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开挖深度大于等于8米的基坑工程 | 特别复杂 | 3个及以上 | 特别复杂混凝土或钢结构 |
备注:1.综合风险等级总的原则是“就高不就低”。
2. 低风险工程须同时满足本行列表“工程规模”“周边环境因素”“超规模危大工程数量”“结构复杂程度”所列的相关内容要求。
3.一般、较大、重大风险工程满足“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周边环境因素”“超规模危大工程数量”“结构复杂程度”所列条件之一即可,其中建筑面积均指施工许可标值。
4.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储能电站综合风险等级应按照不低于较大风险进行管控。
附件2:
池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分类表
分类等级 | 综合风险等级 | 工程规模 | 周边环境因素 | 超危大工程情况 | 备注 | |
D | 低风险 | 工程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下(污水、桥梁工程除外) | 无影响 | / | ||
C | 一般 | 工程合同价款3000万元-1亿元,污水工程投资额1亿一下(桥梁工程除外) | 有影响 | / | 含污水工程较低为C类 | |
B | 较大 | 工程合同价款1亿元-2亿元(桥梁工程除外) | 复杂 | 有 | ||
A | 重大 | 合同价款大于2亿元 | 桥梁工程 | 特别复杂 | 3个及以上 | 工程规模中投资额及具体指标满足任何一项,俱为重大风险 |
城市快速路 | ||||||
排水供水管径≥1.5 米 | ||||||
高压以上燃气管道 | ||||||
日处理量 5 万吨供水厂(再生水厂)、污水厂 | ||||||
日产气量≥30 万立方米燃气源 | ||||||
燃气储备厂(站)设计压力>2.5 兆帕或总贮存容积>1000 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400 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银厂(站)或供气规模>15 万立方米/日 | ||||||
热源工程产热量>250 吨/小时或供热而积>30 万平方米 | ||||||
供热管道管径>500 毫米 |
注:1.综合风险等级总的原则是“就高不就低”。
2.低风险工程须同时满足本行列表“工程规模”“周边环境因素”“超规模危大工程数量”所列的相关内容要求。一般、较大、
重大风险工程满足“工程规模”“周边环境因素”“超规模危大工程数量”所列条件之一即可。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较低不得低于较大风险进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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