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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漳州住建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25-01-16 03: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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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建规〔2023〕2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现将《漳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8日

漳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从事吊篮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对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查吊篮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

(二)审查安装、拆卸(包括再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

(三)审查安装、拆卸单位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吊篮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审查吊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

(四)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组织安装、拆卸(包括再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交底。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吊篮安全操作规范培训,培训应有记录并经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

(六)组织租赁(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验收(包含再次移位)。

(七)督促租赁(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做好吊篮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督促租赁(安拆)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检查维护保养进行审查确认。

(八)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高处作业吊篮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九)应配置可使用的施工升降机或室内电梯,确保正常开展吊篮的安拆、维保、检查工作。

(十)吊篮安装前,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及时进行危险源登记,填报相关信息。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与租赁(安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天气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审查吊篮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

(三)审查安装、拆卸(包括再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

(四)审查租赁(安拆)单位安拆工的资格证书。审查吊篮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对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有效性负责,作业人员应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六)参加吊篮安装完成后的联合验收工作(包括再次移位),督促租赁(安拆)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七)租赁(安拆)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检测单位申请检测,经检测和联合验收合格后的高处作业吊篮方能投入使用。

(八)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以及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九)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

第七条 吊篮租赁(安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提供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高处作业吊篮。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锁、上行程限位、急停开关、手制动释放装置等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二)负责对吊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租赁(安拆)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对所提供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四)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对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以及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五)编制安装、拆卸(包括再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绘制机位平面布置图,用于指导具体的安装、拆卸和维保工作。存在以下情形,应组织专家论证:因建筑结构形状或尺寸特殊,而无法架设标配吊篮的;在标配吊篮上附加其他结构、装置而特别定制的吊篮;安装、使用方案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及其他需要论证情形的。专项施工方案中应设计计算书、相关施工图纸及节点详图,吊篮安装位置平面布置图等。安拆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并在有效期内。

(七)按专项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验收,加强过程管理,接受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八)对安装完成后的高处作业吊篮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自检,形成由技术负责人批准的自检记录,并及时申请工程总承包和监理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与验收。

(九)吊篮租赁(安拆)单位应建立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并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运行可追溯。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出厂单位的制造许可资质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型式检测报告等原始资料,定期检测报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自检记录等资料以及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

(一)审查吊篮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包括再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审查吊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

(二)按规定编制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监理细则,旁站、巡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使用,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吊篮安装完成后的联合验收工作,监督吊篮安装完成后的检测工作,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吊篮严禁投入使用。

第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具有CMA 认证资质,具有CMA 认证监管部门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具有行业检测标准认可的吊篮全部检测项目,具有行业检测标准认可的防坠落装置的检测项目(至少包括冲击力、锁绳角度、锁绳距离等内容)。

(二)应当委派两名(含两名)以上持证人员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三)检测中,发现影响使用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当出具检测意见通知书并限期整改,租赁(安装)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则检测单位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并告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检测报告中需明确所检吊篮具体使用部位(附机位平面布置图,标出明确的栋号、轴线号)。

(五)对安全锁的检测方式应为实验室检测,安全锁的有效标定期限为12个月。

(六)检测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数据、结果,对高处作业吊篮检测报告、安全锁标定及检测结果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虚假检测报告。

(七)检测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安拆)单位联合见证下开展检测作业。

第十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经理应有效落实现场吊篮管理的岗位职责。

(二)专职安全员主要负责现场安装、拆卸、移位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安全管理。

(三)机械安全员应当全程参与现场吊篮安装、拆卸、移位、检测、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管理。

(四)吊篮作业人员作业前应进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原则上予以报废:

(一)重要结构件横截面出现裂纹应予以报废。重要结构件不含涂镀层的壁厚达到以下程度的之一的,应予以报废。1.悬挂装置横梁和前后支架壁厚尺寸小于36 mm;2.安装架主框架壁厚尺寸小于2.5 mm;3.悬吊平台底板和护栏主框架壁厚尺寸小于1.8 mm。

(二)对出厂年限超过6年的提升机,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评估合格的,可继续使用;评估不合格的,应予以报废;

(三)厚度符合标准规定的结构件,其锈蚀或磨损超过原构件厚度10%的;

(四)技术性能达不到有关规定的主要配件,应予以报废。

第十二条 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高处作业吊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吊篮应具有政府或产品归口行业协会颁发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以及产品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检测报告。高处作业吊篮用的提升机、安全锁应有独立铭牌,并应标明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标定期、制造单位。

(二)特殊悬挂支架安装作业前,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验算。租赁(安拆)单位应根据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吊篮基础验收表、隐蔽工程验收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基础资料,确认所安装的吊篮特殊悬挂支架的基础、屋面结构承载能力、预埋件、锚固件等符合吊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租赁(安拆)单位应在吊篮安装前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三)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四)在吊篮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对吊篮设备、钢丝绳、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严禁用吊篮作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在吊篮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经动火作业审批合格后方可作业。

(五)当遇到雨天、雪天、雾天或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安拆及使用作业。夜间应停止作业。吊篮停止使用时,平台需停放至地面,并对钢丝绳、电缆进行绑扎固定。

(六)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且不小于10m。

(七)吊篮下方可能造成坠物伤害的范围,应设置安全隔离区或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在吊篮垂直运行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时吊篮下方站人。

(八)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操作,不得在空中攀缘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 个。

(九)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应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安全绳应符合《坠落防护安全绳》(GB24543-2009)要求,且应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直接固定在吊篮支架上。

第十三条 吊篮安装(包括再次移位)检测合格后,各方责任单位应落实现场举牌验收制度。验收成员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在显著位置设置检测验收合格标牌,标牌上应标明检测单位、验收单位和专业维修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明确标注吊篮限载重量和人数。凡未经安装检测验收或检测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投入使用。

在每班作业前,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组织操作人员对各自使用的吊篮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配重、重锤、悬挂装置、制动器、安全锁、限位和手动滑降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核查;进行空载运行试验;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吊篮处于安全状态。

台风等极端天气过后,吊篮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处作业吊篮管控,依法对总承包单位、使用、租赁(安拆)单位及监理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条款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记分。

总承包单位、使用、租赁(安拆)单位及监理单位违反高处作业吊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由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立案查处。

检测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相关文件:一文解读《漳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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