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赣建字〔202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结合我市联合验收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
市县(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牵头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国防动员办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单位事项联合验收工作。
二、加强联合验收事项管理
在《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赣建字〔2024〕5号)明确的联合验收事项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增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两个事项。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原则上为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各县(区、管委会)在组织联合验收时,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加强对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的管理。
三、落实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建设工程涉及的物业用房、环卫设施、绿化景观、养老用房、社区用房、智能安防设施、幼儿园设施、体育活动设施、幼儿托位设施、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给水设施等配套工程设施必须已建设完工,并取得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意见。
四、严格审批时限
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整改及专项验收时间)。其中资料核验(2.5个工作日)、现场验收(0.5个工作日)、验收反馈(3个工作日)。
五、加强对冷库建设项目验收
冷库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在限额以上的工程,联合验收牵头单位需邀请市场监管、冷库使用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在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工程销账报告时,乡(镇、街道办)要按照《新余市加强冷库全链条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中“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函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依法履职。
六、加强对联合验收服务
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告知建设单位联合验收有关事项。建设单位在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前邀请相关验收主管部门提供验前指导,各验收主管部门应积极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提前做好竣工联合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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