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明确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质〔2025〕4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提升我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切实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规字〔2011〕2号)等规定,现就明确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测对象
全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实体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
二、监督抽测时间
全市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混凝土同条件试块达到600℃·d(且不小于14天)后10日内对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监督抽测。
三、监督抽测频次
1.房屋建筑:抽测数量不少于单位工程数量的50%(应含盖项目所有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不少于一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工程地下室抽取不少于一层,地面以上工程前三层必测一层,四层及以上每十层随机抽取一层;别墅(层数不超过五层)每5个单位工程选择1个。每抽测层构件不少于5个。
2.市政工程:高架桥的立柱首件抽测,现浇箱梁首件抽测,后续施工立柱每50个抽测1次,箱梁每10联抽测1次;隧道工程的隧道主体首件抽测,后续施工每300米抽测1次;轨道交通工程的车站各层随机抽测不少于1次。
3.根据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对排名后30位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工程项目实体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次数增加不少于1次。
四、监督抽测实施
1.全市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实体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
2.质量监督机构使用自有设备进行监督抽测时,发现抽测结果异常应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在3日内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批次混凝土进行检测;监督机构也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测。
3.工程监理或施工单位在混凝土同条件试块达到600℃·d(且不小于14天)后2日内应通过短信、微信、书面等方式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监员,逾期未通知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抽测结果异常处理。
4.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受市住建局委托,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项目从“苏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系统” 中随机抽取,各县级市(区)不少于二个。
五、不合格处理
1.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应立即对该项目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2.对不合格项目及该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其它工程项目加大监督抽测频次,监督抽测次数增加不少于1次。
3.各县级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应每季度填写《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不合格项目汇总表》(附件),并报市质安站。市质安站应定期向各地质量监督机构通报不合格项目及不合格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名单。
六、惩戒措施
对实体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不合格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签收《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不合格情况说明报告,情况报告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其中明确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责任,则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动态核查扣10分/起;明确是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则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分扣0.2分/起。逾期不能提交的,分别对该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动态核查扣5分/起,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分扣0.1分/起。
市住建局联系电话:0512-6523199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不合格项目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6日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1月16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本文地址:https://www.tuituisoft/blog/41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