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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整改期满后复查及资质撤回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于:2025-01-16 16: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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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要求,现就异常预警企业整改期满后复查及资质撤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改到期复查
  (一)复查形式线上复查,企业无需到场,以“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日为准,3个月整改期满需复查的,核查人员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比对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二)填写复查通知书。登录核查系统,填写复查通知书,按照复查通知的时间,在线查询注册建造师情况。
  (三)填写复查表。登录核查系统,在复查表注册建造师核查情况栏”填写如下:“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注册建造师数量为**” 打印复查表及注册建造师查询情况截图,2名核查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
  (四)填写复查结论表。登录核查系统,核查人员根据复查结果在复查结论栏填写如下:整改期届满,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注册建造师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打印、加盖核查单位公章并存档。
  (五)告知。核查人员应将复查结果电话告知企业,并在复查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栏”记录如下:“复查结果于**年**月**日*时*分通过拨打**(电话号码及人员姓名)告知企业。”对于失联企业,核查人员应在复查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栏”记录如下“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二、资质撤回
  经复查资质不达标的,拟撤回其相应资质
  (一)资质撤回所需的核查材料
  1.责令改正通知书
  (1)直接送达的,责改通知书需企业人员签字。
  (2)企业要求采用邮寄送达的,需提供企业确认邮寄地址证明(如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电话记录),2名执法人员签字的“行政处理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备注栏注明:邮寄时间、邮件编号、邮寄地址、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送达时间,电话确认情况等内容,样式见附件),邮寄凭证,邮件查询系统截图。
  (3)失联企业无法直接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需提供无法直接送达证明,2名执法人员签字的“行政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备注栏注明:邮寄时间、邮件编号、邮寄地址、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送达时间,电话确认情况等内容),邮寄凭证,邮件查询系统截图。
  (4)邮寄送达被退回采用公告送达的,需提供2名执法人员签字的“行政处理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备注栏注明:邮件编号、退回时间、公告日期,公告网址等内容),邮寄退回凭证,邮件查询系统截图,公告文件复印件和公告网上截图。
  2.复查通知书
  3.复查表
  复查表后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建造师情况的截图;有失联情况的需附被退回的邮寄凭证。
  4.复查结论表
  (二)拟撤回资质企业核查材料移交
  1.填写拟撤回资质企业名单(样式见附件),提交加盖核查单位公章的《关于建议撤回**公司等*家企业相应资质的函》。
  2.检查上述核查材料合规性完整性,如送达程序是否合规,证据材料是否充足,执法人员签字、单位盖章是否齐全。
  3.各区将《关于建议撤回**公司等*家企业相应资质的函》、拟撤回资质企业汇总表、核查材料原件(各核查单位留存复印件)一并移交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处作资质撤回处理。
  建议采取分批移交方式,拟撤回资质企业的核查材料合规完整的先行移交,以便及时做出资质撤回处理。
附件:1. 行政处理文书送达回证(邮寄送达)
2.行政处理文书送达回证(公告送达)
3.拟撤回资质企业名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23日
(联系人:陈超;联系电话:5559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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