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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山东住建厅关于山东金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5号

发布于:2025-01-17 05: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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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金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7D5WA69F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张二村昌国东路209号院内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凯吉

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2024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中,核定你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全;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不全等多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你单位考核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29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较轻”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3〕030233]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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