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技术分享

政策新闻 | 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于:2025-04-14 21:04:18
175人 分享

为深入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切实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工作,根据《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编制了《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按照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请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征求意见期内向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反馈。

联系人:王冲;联系电话:0710-3122523;电子邮箱:xyzjjhmb@163.com。

附件:1.《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起草说明

2.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1

《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起草说明

为深入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切实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工作,根据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牵头起草《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在推进过程中发现,部分项目因功能特殊、建设条件受限或存在污染风险等原因,难以完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优化管理流程,提升建设效能,实现“因地制宜、应做尽做”的目标,依据《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指标豁免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旨在通过科学论证和分类管理,对特殊类型项目合理豁免管控指标,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更加精准高效。

二、起草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38号)

(三)《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

(四)《湖北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规程》(DB42/T 1714-2021)

(五)《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豁免清单》包括纳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和注意事项两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共涵盖7大类、36小类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工业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及危险废物处理的项目,避免污染扩散风险。

仓储建设项目:危险品仓储及防潮防水仓储设施,保障物资安全。

公共服务设施:传染病医院、加油站等特殊污染或安全敏感项目。

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地下管廊等因功能限制无法落实海绵措施的项目。

不含绿化的道桥工程:以交通功能为主的隧道、人行天桥等工程。

水利类项目:河道清淤、硬质护岸等以水利安全为核心的项目。

其他特殊项目:保密工程、应急抢险、文物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第二部分:对《豁免清单》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补充说明,以确保《豁免清单》的顺利实施,同时注意及时修订完善,并明确《豁免清单》的有效期限。

附件2

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现应做尽做,制定本豁免清单。

一、纳入豁免清单的项目

(一)工业建设项目

1.生产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建设项目。

2.生产或使用重金属的建设项目。

3.危险废物处理(置)项目,指对易燃易爆废物、医疗垃圾、放射性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置)的项目。

(二)仓储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仓储建设项目。

2.粮食储备、应急物资储备等需要防潮防水的仓储建设项目。

(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1.可能产生特殊污染的传染病医院等建设项目。

2.加油站、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建设项目。

3.公交站台、航道、码头等交通项目。

(四)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1.垃圾(飞灰)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场)、公厕等易产生有害下渗物质的环卫设施建设项目。

2.供水、雨水、污水加压泵站、变电站、配电房、供(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建设项目。

3.不涉及绿地建设改造的管线工程。

4.不涉及绿地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五)不含绿化的道桥工程建设项目

1.地下连通通道工程。

2.人行天桥工程。

3.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

4.隧道工程(不含两端接线)。

5.道路交叉节点改造工程(不含绿化)。

6.交通工程改造工程(仅改造交通工程,不含绿化)。

7.轨道交通类项目(含地下站房,不含道路、绿化工程)。

(六)水利类建设项目

1.河道清淤、清障工程。

2.河道护岸工程(无绿化退线的硬质护岸)。

3.堤防、水库大坝工程。

4.河口涵洞、水闸新建或改建、加固工程。

5.灌区工程。

(七)其他项目

1.保密项目或涉密场所建设工程。

2.军事设施项目。

3.临时设施工程项目。

4.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

5.涉及设备更新、电梯更换、室内外改造装修装饰或只涉及外立面改造的项目。

6.城市广告、城市家具、环境综合整治等市容项目。

7.室内停车场、停车楼项目。

8.灯光工程,包括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等。

9.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项目。

10.独立的操场建设项目。

11.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城墙、古建筑、古遗址、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12.项目经过地质勘查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

二、注意事项

(一)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等)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理念。

(二)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均应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项目,经技术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作硬性要求,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文件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不做具体指标要求”的建设要求。

(四)豁免清单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对豁免清单进行评估,必要时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五)豁免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在清单发布之日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按原海绵管控条款予以管控,在清单发布之日后(含发布之日)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按本清单予以执行。

 

转载请注明来源本文地址:https://www.tuituisoft/blog/73309.html

上一篇:

政策新闻 | 荆州市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实施方案编制成交公告

下一篇:

政策新闻 | 天津港保税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共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