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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山东住建厅关于山东中蓝特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40号

发布于:2025-04-19 1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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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中蓝特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94LFMU8N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湖北路与通达路交汇启迪科创大厦A栋 D1105

法定代表人:李树双

2024年12月,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核定你单位存在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安管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安全总监、未办理工伤保险等多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违法事实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评分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28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较轻”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3〕136338]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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