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技术分享

政策新闻 | 遂宁市住建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以行政权力事项为牵引进一步提升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成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发布于:2025-04-23 20:04:17
128人 分享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以行政权力事项为牵引进一步提升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成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至4月29日,意见建议请以实名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反馈。

联系人:徐豪;联系电话:0825-2320318;电子邮箱:454658807@qq.com;信件邮寄地址:船山区渠河中路663号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13办公室。

附件:关于以行政权力事项为牵引进一步提升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成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1日   

附件

关于以行政权力事项为牵引进一步提升

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成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现场会、市政府2025年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调度推进会精神,深刻汲取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建筑垃圾典型案例、眉山市有关工地违规堆存建筑垃圾等问题教训,加快构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常态化治理模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有关行政权力事项为牵引、进一步提升房建市政工程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治理工作成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

(一)推动事项申办。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者清单并动态更新(包括房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的装饰装修企业、各类物管居民小区和物管单位),标注“一许可一备案”申办状态,督促产生者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证、编制并向同级城市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各辖区城市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名录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全数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许可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督促建筑垃圾末端处置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转运调配场等各类消纳场所的管理运营企业(单位)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许可证。要力争在2025年5月底前实现现有的城市建筑垃圾各环节从业者“一许可一备案”应办尽办,后续新增的各环节从业者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运输或处置工作开始前完成许可申办和方案备案。

(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市、县两级“一许可一备案”的办理部门要落实“效率革命行动”要求,高质、高效审批申办事项,确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接件到发证的承诺办结时间从20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从1个工作日压缩至0.5个工作日。要认真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联合制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办事指南》(遂建行规〔2025〕2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垃圾产生者按项目实行产生行为核准,对建筑垃圾运输者、处置者依法实行企业(单位)资质核准,按批准事项准确填写许可证件信息,按要求对证件进行依序编号。

(三)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各辖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及时履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的批前公示法定程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治理科和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取得合法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名单,同步公开许可证件失效情况。

二、进一步深化监管执法

(一)发挥许可证件作用。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垃圾产生许可的办理情况作为房建市政工程、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的装饰装修项目、物管居民小区和物管单位的重点检查内容之一,督促项目单位、物业企业将建筑垃圾交由许可证件载明的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置,指导正确、及时配置“项目通”中的建筑垃圾事项。各辖区城市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单位)随车同时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件和所运输建筑垃圾的产生许可证件,指导处置企业(单位)在处置场所的入口、车间等醒目位置张贴处置许可证件,禁止取得许可的企业(单位)出借、变卖或采用其他非法方式处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质。

(二)强化分类管理处置。施工现场以及建筑垃圾暂存点、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中心等各类消纳场所要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置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场所,做好遮蔽覆盖,坚决防止混堆混放、长期不清理,防止垃圾堆体形成污水、渗滤液,污染外环境,禁止在项目工地随意开挖坑洞或利用建筑基坑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除外)。要分区域存放各类不同属性的建筑垃圾,将可资源化利用的垃圾按用途进一步细分类别,废弃涂料、油漆及其容器等应按有害垃圾处理。要区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探索废弃塑料等白色垃圾、墙纸墙布等部分可燃烧物协同焚烧处置。

(三)提升从业企业能力。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探索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措施和分类处置要求纳入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各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单位)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提高尾气排放标准,逐步更换新能源车辆,有序推进全封闭车厢运输;要督导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管理企业(单位)完善、投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优化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艺水平,扩大市场竞争力;要鼓励建筑垃圾末端处置和运输企业(单位)向产生场所延伸业务范围,依法、统一收运处置无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垃圾。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各类问题多发频发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单位)依法实行退出机制。

(四)持续开展整治执法。各辖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阶段性集中整治和常态化持续整治统筹推进,广泛发动群众、畅通举报渠道,自2025年起、每年开展至少2次集中整治,具体时间结合辖区实际自行确定,重点整治私拉乱倒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缺失、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不足、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要同步严格开展检查执法,组织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收运处置建筑垃圾、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和去向运输处置、清运过程中“跑冒滴漏”等现象。

三、进一步加强协同共享

(一)实行台账管理。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前向同级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监管范围内的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数据。各辖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向辖区政府指定单位补充收集无物管区域的建筑垃圾产生数据,组织运输和末端处置企业(单位)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数据,自2025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数据台账(附件1、2、3),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一并报送本辖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情况。

(二)加强信息互通。市、县两级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通报共享通过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基本情况,协调有权机关及时反馈有关企业(单位)违法违规信息并加强行政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用好“城市大脑”数据资料,探索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电子联单填报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每月向市中心城区各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共享通过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基本情况。

(三)建立比对机制。各辖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比上级单位以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信息,分析查找问题,重点监管未办理“一许可一备案”的项目、未予核准的企业(单位),依法向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附件:1.全市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情况台账

2.全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情况台账

3.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台账

附件:附件1.全市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情况台账.xls

附件2.全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情况台账.xls

附件3.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台账.xls

 

转载请注明来源本文地址:https://www.tuituisoft/blog/74603.html

上一篇:

政策新闻 |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下一篇:

政策新闻 | 泉州市住建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读书班举行